杭州浙大精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浙大精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11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大精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6层606室。组织机构代码583210973。
法定代表人:仇保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周安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356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大精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5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浙大精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节能评估服务费23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3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2019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411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汝建国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