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740号
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珏。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5921号。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