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899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责任人:孙亦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0509815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珏。
被申请人:无锡恒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83729476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路333-2号1120室。
法定代表人:高鹏飞。
被申请人:江阴沅亨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6149897T,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2号8幢1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
被申请人:徐文珏,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建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55007498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路333号A06。
法定代表人:李梓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被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恒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沅亨不锈钢有限公司、徐文珏、江苏建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恒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沅亨不锈钢有限公司、徐文珏、江苏建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恒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沅亨不锈钢有限公司、徐文珏、江苏建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培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