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5921号之三
原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珏。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另本案已于2021年3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另一半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