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3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8日生,住无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索富龙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毛云彪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