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546号
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050981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特别授权),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