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200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西兰墩居委沃尔沃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6709138D。
法定代表人:郁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增信,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47617。
法定代表人:王毅,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A412、A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9977434T。
负责人:郑贤臣,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雪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