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允文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703号
原告:临沂允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夷文创园1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陆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善会,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
被告: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兰墩居委沃尔沃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郁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增信,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允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临沂允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允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允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