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凯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南宁凯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3137号 申请人: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49852208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义,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凯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6号东盟中央城A区1号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41361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广西涣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6号东盟中央城A区1号楼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282007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南宁凯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涣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凯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涣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06374.55元的财产。申请人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出具一份财产保全担保书,愿以其名下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1726********内存款181912.37元,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1726********内存款181912.37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凯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涣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06374.55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