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娄增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79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增欢,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双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娄增欢、***、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5元,减半收取2978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