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娄增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79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利国,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双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利国、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鲁1311民初7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34万元、被申请人*利国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34万元。审理中,因双方自愿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利国、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利国、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34万元、被申请人*利国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34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