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水金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3财保4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水金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970××××2702),保全价值4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沂水金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沂水县××的房产(楼号为2-2-301、2-2-302、2-2-501),保全价值25万元,保全价值共计70万元。申请人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沂水金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970××××2702),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45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沂水金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沂水县××的房产(楼号为2-2-301、2-2-302、2-2-501),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25万元。 保全价值共计70万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宝国
法官助理 韩纪成 书 记 员 程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