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执异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款项。 首先,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当然也就构成开发商的责任财产。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国办法[2013])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上述规定均系针对预售资金的用途而言,不能改变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权属,也并未否定或者禁止人民法院对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再次,就本案而言,截至2020年2月17日,本院冻结的监管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23732369.70元,扣除本院已冻结存款数额5894301元,被执行人可自由支配的存款余额仍高达17838068.70元,异议人及被执行人也均未有证据证实存在因本院冻结案涉账户部分存款而导致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或工程停工的情况。故,异议人关于应停止对涉案账户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本案涉及的债权的执行,应考虑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依法冻结监管账户内相应的款项,在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或待工程竣工后,依法执行。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民终1943号终审判决,判决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77892.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3060元,由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98元,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56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000元由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060元由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617元,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443元。 因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19)鲁13执108号案件予以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37×××48账户内资金199505.63元、37×××72账户内资金5694795.37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13执10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4301元。同日,本院根据该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37×××72账户内资金5894301元。2019年10月21日,异议人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执异37号执行裁定查明的情况证实,被执行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开立的37×××72账户系中楷信乐购城项目13号楼及14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异议人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清水湾13#、14#楼外墙真石漆施工签订了两份施工协议。其中13#楼的施工协议约定的施工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工期180天,承包范围为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方式为:专业工程分包,包工包料。14#楼的施工协议约定的施工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承包范围为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方式为:专业工程分包,包工包料。该两份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30万(叁拾万)作为预付款,每月25号前承包方将上月工程量上报至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付至审核总价的70%。此外,两份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工程验收等进行了约定。 还查明,截至2020年2月17日,37×××72账户内资金余额为23732369.70元。
驳回异议人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滕厚峰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书记员  张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