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678号
申请人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
被执行人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沐路中段。
本院以(2020)鲁1003执恢98号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英雄路、昌桥路不动产抵押于威海市商业银行,但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在经商请取得上述不动产处置权后,本院依法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拍卖,其中昌桥路不动产竞拍成功,英雄路5-1号等不动产流拍,案件未能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申请人通过竞买取得了本院(2018)鲁1003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应向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支付的执行款中本金及利息1186.688万元的债权及相应的优先受偿权,并依据本院(2021)鲁100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86.688万元。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按1186.688万元作为起拍价拍卖之前流拍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英雄路5-1号等不动产偿还债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在阿里巴巴司法网络平台拍卖上述不动产,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人同意以1186.688万元的起拍价抵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英雄路5-1号等不动产(详见附表)作价1186.688万元交付申请人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顶债务,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转移。
二、本院(2018)鲁1003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应向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支付的执行款中本金663.420824万元及部分利息522.267126万元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