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300号
原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事处福谐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花园中路-22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沈敬荣,经理。
原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洪春
人民陪审员  张妍群
人民陪审员  谭程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金琳
书 记 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