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伟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伟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5506579A,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77752653M,住,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伟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4073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瀚汶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