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某某木业经销处、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3573号
原告:威海市**木业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保利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赛男,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120号。
负责人:王立宁。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唐波,经理。
被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经理。
被告:威海绿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靳岳超,经理。
被告:刘文琳,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威海市**木业经销处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威海绿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文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木业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木业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华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玉茹
书 记 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