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003民初3945号
原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花园中路-22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福谐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760元、并以38760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付原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截止2022年7月4日道期付款违约金为9931元)。事实理由:2020年5月14日原告为被告的***中PVC塑胶地板工程施工,现已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8760元,被告拖欠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原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威海市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前支付原告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卡号为:8178200014********的威海市商业银行新威支行的账户内);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9元,保全费507元,由威海优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