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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300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82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文殊阁广告(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C1地块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11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诉被告***、文殊阁广告(武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负担。 审判员 常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