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27民初340号
原告: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英买里小区4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润,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什县。
委托代理人:***,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