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新海伟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27民初5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新海伟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新海伟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新海伟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乌什县源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新海伟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计1,960元,由原告阿克苏新海伟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锡琳
书  记  员   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