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641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与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工程分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苏南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苏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9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