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326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11585338。
法定代表人:蒋志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6196D。
法定代表人:沈建朋。
申请人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叶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