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6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与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亮丽电力分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亮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亮丽电力分公司、亮丽公司合计价值315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亮丽电力分公司、亮丽公司(含亮丽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3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亮丽电力分公司、亮丽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