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64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与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亮丽电力分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亮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保全亮丽电力分公司、亮丽公司所有的合计价值3150000元的财产。审理中,苏南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保全金额为5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冻结被告亮丽电力分公司、亮丽公司(含亮丽公司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权益的金额由3150000元变更为5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