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112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6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黑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 晓 惠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