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

原告种红让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初字第01313号
原告种红让,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6日,宝鸡市陈仓区车站渭河工业气体大全个体户业主,住宝鸡市陈仓区陈仓路50号院。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4日,宝鸡市陈仓区车站渭河工业气体大全商店员工,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大湾沟村1组。
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群建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种红让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种红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红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种红让全部承担。
审判员周瑾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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