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初字第0018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群建巷1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堂,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