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301民初224号
原告:党双秋,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果蔬专业高级农艺师,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兵团第十四师皮墨北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包明六,经理。
原告党双秋与被告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立案后因本案涉及技术合同纠纷,应由上级法院管辖,党双秋据此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党双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