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墨玉县西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301民初93号
原告:墨玉县西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伊米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阿卜杜热合曼,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墨玉县西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副厂长。
被告: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兵团第十四师。
法定代表人:包明六,经理。
被告:***,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墨玉县西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程负责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供货。2016年10月14日,双方结算混凝土款,被告欠付原告31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的墨玉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有效约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墨玉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墨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罗启柏
审判员***·伊米提
审判员张晓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付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