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1301民初192号
原告:和**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兵团第十四师。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兵团第十四师。
法定代表人:包明六,经理。
原告和**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新疆昆仑雷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3元,减半收取2611.5元,由原告和**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