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初1358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5-2—A24。
法定代表人:陈兴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3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伟蒙。
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田林。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吴松涛
审判员 张培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路艺嘉
书记员张梦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