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商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88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仁,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4141L。
负责人:郑飞,总经理。
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006、10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34572833M。
法定代表人:田林,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徐衍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庄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