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商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商丘市考拉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3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伟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考拉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安东街6号4排1号。
法定代表人:安喜民。
原审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田林。
上诉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22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座XX楼,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商丘市考拉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联系地点、通讯地址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本案中,上诉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室,该址即为其住所。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