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2003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考拉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安东街6号4排1号。
法定代表人:安喜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莎,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3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伟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琦,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田林。
原告商丘市考拉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沪02民辖终91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祁昌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富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