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89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