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3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5097634。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缇雯,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琴,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港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9144X4。
法定代表人:刘兴龙,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履约保证本金80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履约保证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执付清为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处的债权9776249.79元,因重庆卓明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其管理人暂未确认该债权,故未能实际执行到案。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龙 璐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