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异2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5097634。
法定代表人:李超。
委托代理人:刘琴,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9144X4。
法定代表人:刘兴文。
第三人:刘兴文,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萍,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宗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蔡慧敏,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永旺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即第三人刘文兴、***、蔡慧敏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 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远学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巧莉
书 记 员 周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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