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7626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5097634。

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缇雯,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勇,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小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