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7626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5097634。
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缇雯,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勇,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小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