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14494号
原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50976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一:***,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二:重庆贤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8947752E。
法定代表人:谢先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贤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209.5元,由原告重庆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