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452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806281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