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641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