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8399号

原告: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镇西镇长生桥。

法定代表人:蔡兴强,董事长。

原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镇西。

法定代表人:李郑周,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秦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988号301。

法定代表人:苏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琼,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来冬,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集团)、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特材)与被告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鑫公司)、杭州翌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秦琳,被告久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琼、卜来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翌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翌川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久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久鑫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宣传、不锈钢钢管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上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2.久鑫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久鑫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宣传、不锈钢钢管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上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两原告“久立”字号或企业名称,停止宣传与两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总代理等特定关系;3.久鑫公司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整(包括两原告为制止久鑫公司所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翻译费等);4.久鑫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1)×××.com;(2)www.wz304.com;(3)×××.com;(4)www.bxgb304.com;(5)www.310swfg.com;(6)www.tjwjbxg.com;(7)www.51bxgg.com.cn;(8)www.jxbxgc.com]和《浙江日报》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给两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网络声明连续刊登时间不少于30日,纸媒声明所占版面不小于该纸媒单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声明内容须经两原告和法院确认。

事实和理由:久立集团创建于1987年,前身为湖州金属型材厂,1993年在原厂基础上成立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1996年进行股份制试点变更为浙江久立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变更设立为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更名为久立集团。经过30多年的发展,久立集团现已成为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2015年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排名列381位,2018年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排名列332位。2018年,久立集团经审计营业收入达140亿元,利税达7.6亿元。久立集团由上市公司久立特材、久立钢构、久立实业投资、久立房产、先登高科等控股型子公司组成,其中管材、管件为久立集团的核心产业。久立特材为久立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318),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工业用不锈钢及特种合金管材、双金属复合管材、管配件、涂层等管道系列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工业用不锈钢及特种合金的无缝管、焊接管以及管件;建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无缝管(热挤压/穿孔+冷轧/冷拔)生产线和FFX成型、JCO成型等焊接管生产线,具有年产10万吨工业用不锈钢管和特殊合金管材的能力,管道产销量多年居国内首位。2018年,久立特材经审计营业收入达40.63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达3.78亿元人民币。两原告建有完善的质保体系,从1997年开始运行ISO9001质保体系,并逐年更新健全。两原告非常注重环保和职业安全管理,是国内同行业中首批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两原告较早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证书》;是国内同行业首家获得PED97/23/EC欧盟承压设备指令、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核质保体系认证(ASMESectionⅢNPT包含MO)、美国石油学会API5LC/5CT/5LD认证的企业,并获得CCS中国船级社、GL德国劳氏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BV法国船级社、ABS美国船级社、LR英国劳氏船级社、RINA意大利船级社等主要船级社认证证书。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和优质服务,两原告已成为中石化的重点供应单位、中石油的一级网络成员单位(中油能源一号网)、中海油、哈尔滨电气、上海电气、东方电气的合格供应商,也是英荷壳牌(Shell)、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沙特阿美(SaudiAramco)英国石油(BP)、道达尔(Total)、巴西石油(Petrobras)等世界级知名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并与多家企业签订了长期框架协议。两原告建立了以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钢铁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为平台的研发、创新体系。1996年以来,两原告成功开发了工业用中、大口径不锈钢管焊接管,通过了省级新产品鉴定,LNG用中大口径厚壁管,为LNG整个产业链提供优质产品;2008年引进630自动焊接机组,改变了长度12米大口径不锈钢焊接管依赖进口的现状;两原告研发的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用无缝钢管先后通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技术鉴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评审的双重认证,国内首创,获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科技部火炬项目;两原告研发的核聚变PF、TF导体铠甲(称为“磁笼”的“人造太阳”核心部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用800合金U形传热管实现核电出口关键部件的国产化;两原告生产我国自主研发的CAP1400首台核电蒸汽发生器用690合金传热管,标志着两原告研制的蒸汽发生器U形传热管全面进入核电市场;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的镍基合金油井管(TDJ-G3合金、28合金、825合金等)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外油气开采行业。近年来,两原告已累计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级专项9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3项,成功开发了100多项新产品、新技术,其中“LNG输送管、690合金传热管、堆芯测量仪表导管”等11项新产品替代进口,实现了国产化。两原告现有授权专利96项,其中发明专利37项,拥有专有技术200余项,主持国家标准修订11项,行业标准3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23项,并获得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第十七届、十八届、二十届中国专利优秀奖、浙江省工业大奖金奖,以及多次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等。两原告非常重视商标保护,早在1994年久立集团就申请了第762011号“”商标、第784438号“”商标、第784437号“”商标和第858290号“”商标,具体信息如下:(1)第762011号“”商标,申请日为1994年1月3日,注册公告日为1995年8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不锈钢无缝管,不锈钢丝,不锈钢棒;(2)第784438号“”商标,申请日为1994年1月31日,注册公告日为1995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无缝管,焊接管等;(3)第784437号“”商标,申请日为1994年1月31日,注册公告日为1995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焊接管等;(4)第858290号“”商标,申请日为1994年9月10日,注册公告日为1996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金属管,金属套管等。上述商标后转让至久立特材名下,经续展目前状态合法有效。为更好维护“久立”品牌,两原告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久立集团作为上述案涉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与原告久立特材共同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前述商标经过两原告多年的宣传和使用,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2005年12月31日,“久立”第6类商标在“焊接管、无缝管”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年来,久立特材的无缝管和焊接管年销售收入都超过25亿人民币,2018年更是高达34.5亿人民币。“久立”还是久立集团使用三十余年的公司字号,同样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久鑫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是一家不锈钢钢管生产企业。两原告发现被告久鑫公司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为销售其不锈钢钢管产品,长期擅自使用两原告商标、企业名称和字号,并声称其为两原告的关联企业,从而利用两原告以及两原告不锈钢钢管产品的极高知名度牟利。2018年4月24日,久鑫公司与宁波森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诚公司)签订《不锈钢管购销合同》,向森诚公司销售一批不锈钢管,合同约定不锈钢管为“浙江久立出品”。该批钢管上喷码“JIULI”商标,并有“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合格证》和《钢管质量证明书》。经久立特材核实确认,久鑫公司销售的上述标有“JIULI”商标的不锈钢管并非久立特材所生产。上述不锈钢管的规格型号为Φ45*3,数量为823公斤,单价30.2元/公斤,违法经营额为24854.6元。两原告还发现,久鑫公司在其公司网页(×××.com)及其他网站上宣传时使用“”标识,该标识除去字母“Jiuxin”,其图形部分与久立特材的注册商标“”在感观上相比,只稍微拉宽变扁,其他基本无区别。且久鑫公司在其公司网页“公司介绍”一栏中,宣称其公司是“湖州久立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投资成立的一家大型不锈钢精密管企业”、“隶属浙江久立特材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钢管厂在温州不锈钢产业基地扩建的现代化生产企业”,而实际上久鑫公司与两原告无任何关联。久立特材就上述行为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久鑫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行为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久鑫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但久鑫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如其至少仍在宣传中使用“”标识,以及大肆宣传其是两原告的关联企业,如“浙江久立钢管厂在温州不锈钢产业基地扩建的现代化生产企业”,“原材料由……、湖州久立、……等特殊钢企业提供”,“品牌名称:……、湖州久立、……等”,“公司常年以总代理的方式生产,销售和配送:……、久立特钢、……、无缝钢管及各种规格合金钢管”等。两原告认为,“”、“”、“”、“”为两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久立”是两原告的字号,在不锈钢钢管行业和产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久鑫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长期以来未经两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两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两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久鑫公司在与两原告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为配合其商标侵权行为,大肆宣传其与两原告为关联企业或总代理关系,使人误以为久鑫公司和两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并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久鑫公司介绍,其年销售额超过一亿人民币,故足以认定其侵权获利极大。鉴于两原告商标极高的知名度,足以认定久鑫公司使用两原告商标和字号具有主观恶意,特别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前提下,仍然继续侵权行为,恶意更加明显。综上,两原告主张久鑫公司之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惩罚性赔偿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久鑫公司辩称,一、久鑫公司实际上并非不锈钢钢管的生产企业,而只是从事不锈钢钢管销售的中间商,仅仅赚取中间商差价,其没有生产工厂,甚至为节省办公成本没有租赁办公室,作为一家小公司,自营业以来业务量非常少,经营成本高、利润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由于经营不善,加之市场行情不好,经营状况已经出现异常,对外债务较多根本无力偿还。久鑫公司在受到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之后,就早已经停止任何经营销售活动,更不可能出现与两原告恶意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二、案涉的不锈钢钢管及相关的《产品合格证》、《钢管质量证明书》并非由久鑫公司伪造,且久鑫公司已经在事发后积极赔偿主动消除了各方面的危害后果,未对两原告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及不良影响,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2018年4月,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公司)向森诚公司购买久立特材出品的不锈钢管,后森诚公司找到久鑫公司购货,久鑫公司在第一时间向久立特材询问可否供货,但久立特材嫌货品数量太少而拒绝卖货,才促使久鑫公司只能去市场上购买。案涉货物并非久鑫公司生产,而是久鑫公司向天津一家不锈钢销售店家所购,相关的《产品合格证》、《钢管质量证明书》均由该商家连同案涉不锈钢管一并邮寄给久鑫公司。因这是唯一一次购买和销售久立牌不锈钢管,故久鑫公司在收货之前亦不明知该货物系假冒产品。可见,久鑫公司并无恶意伪造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主观故意。其次,在事发后,久鑫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终止与森诚公司的合同关系,并将案涉全部货品收回后作为废品予以处理,并及时退还了全部购货款,承担退运货的全部运费,积极主动消除了各方面的危害后果。且案涉货物的实际违法经营额仅为24854.6元,金额较小,因处理及时并未对两原告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及不良影响,亦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三、久鑫公司在行政处罚之后已经全面停止侵权两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未继续侵权,根本不存在主观恶意继续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和情况。久鑫公司在受到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对在网络上虚假宣称的混淆行为处罚款3万元后,就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已经积极改正错误。久鑫公司已经及时删除并更改了网络页面上的企业商标图案,也早已经在全部的备案网址网页中删除了有关宣称“久鑫公司系湖州久立公司在温州投资、扩建的企业”等容易引起混淆的内容,已经尽最大可能做了全方面的删除和整顿。四、久鑫公司并未在本案侵权行为中获利,两原告也并未在本案侵权行为中遭受损失,久鑫公司根本不存在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恳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久鑫公司在本案中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价格、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现的主观积极认错改错的态度和全面停止侵权的纠正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公司规模及经营状态,给予最大程度减轻赔偿金额,可以参考行政处罚的赔偿标准来判决本案赔偿金额。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两原告及案涉商标权利的相关事实

1988年,湖州金属型材厂登记注册。1993年,在此基础上成立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1996年,股份制试点登记注册浙江久立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变更设立浙江久立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更名为久立集团。2015年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排名列381位。

久立特材系久立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工业用不锈钢管及特种合金管材、管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的产品主要是工业用不锈钢无缝管和不锈钢焊接管两大类。久立特材被评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2017年,久立特材经审计营业收入为283300.30万元,利润总额为14736.69万元。2018年,久立特材经审计营业收入为406305.71万元,利润总额为37838.05万元。

1995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取得“”的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201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具体为:不锈钢无缝管、不锈钢丝、不锈钢棒,有效期为1995年8月21日至2005年8月20日。1998年7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自2005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2006年4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浙江久立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2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久立特材。经再次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

1995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取得“”的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8443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具体为:无缝管、非电气的金属电缆接头、钢丝、钢棒、焊接管,有效期为1995年10月21日至2005年10月20日。1998年7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2006年4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浙江久立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2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久立特材。经再次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1995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取得“”的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8443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具体为:钢管、钢丝、钢棒、焊接管、非电气的金属电缆接头,有效期为1995年10月21日至2005年10月20日。1998年7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2006年4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浙江久立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2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久立特材。经再次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1996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取得“”的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582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具体为:普通金属及其合金、板、各种型材(不包括焊接及铁路用金属材料)、钢管、金属管、金属套管、金属接头、金属楼梯等,有效期为1996年7月28日至2006年7月27日。1998年7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2007年11月22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久立特材。经再次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

2014年1月8日,两原告签订一份《商标许可协议》,约定:久立特材许可久立集团使用第762011号商标、第784437号商标、第784438号商标、第858290号商标、第3530788号商标、第6229158号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费为免费,许可期限为在上述任何商标有效期内本许可协议对该商标均有效;久立特材授权久立集团可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久立特材共同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以及采取其他维权行为,本协议对上述任何商标的效力追溯至久立特材获得该商标专用权日。

“久立”企业商号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久立牌工业用不锈钢管多次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商标被多次认定为湖州市著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2005年,“”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关于久鑫公司及其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久鑫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不锈钢无缝管、不锈钢焊管、不锈钢管件、不锈钢制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2018年4月24日,久鑫公司与森诚公司签订《不锈钢管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不锈钢管为“浙江久立出品”。久鑫公司按合同要求向森诚公司销售一批不锈钢管,钢管上喷涂“JIULI”商标,并有“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合格证》和《钢管质量证明书》。经久立特材核实确认,久鑫公司销售的上述标有“JIULI”商标的不锈钢管不是久立特材生产。上述不锈钢管的规格型号为Φ45*3,数量为823公斤,单价30.2元/公斤,违法经营额为24854.6元。

2018年6月6日,久立特材的委托代理人沈伟向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利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网络,1.进入百度网,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弹出一系列搜索结果。(1)点击标题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com/item/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20491687)链接,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百度数说”载明“温州久鑫不锈钢管厂是浙江久立钢管厂在温州不锈钢产业基地扩建的现代化生产企业,久鑫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不锈钢材料一级网络供应单位,中国核电站供应单位”;(2)点击标题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_阿里巴巴旺铺”(×××.com/),网页顶部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左侧使用“”标识,公司介绍中提及“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是湖州久立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投资成立的一家大型不锈钢精密管企业。……公司厂房占地面积40亩,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拥有28条冷拔生产线,年生产能力5000吨,年生产总值超1.5亿人民币。久鑫将成为中国最大的盘管,精密管制造商”;“基本信息”栏载明:“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是湖州久立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投资成立的一家大型不锈钢精密管企业”;“交易信用记录”栏显示,累计成交数0笔,累计买家数0位;“详细信息(以下信息由用户自行填写,未经认证)”栏及黄页“基本信息”栏均显示“月产量2000吨(美),年营业额人民币2001万元/年-3000万元/年,年出口额人民币1001万元/年-2000万元/年,品牌名称久立/久鑫,厂房面积35000平方米,员工人数51-100人”;(3)点击标题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buweidong1206.d17.cc/)链接,进入网站,网站首页上方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及二维码,点击首页站内快速导航链接中的“公司介绍”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管胚来源主要是上钢五厂、湖州久立集团公司等企业供应……”;2.打开360浏览器,进入360导航网,在搜索栏里输入“温州久鑫不锈钢”进行搜索。(1)点击标题为“联系我们-温州久鑫不锈钢管厂”(×××.cn)链接,网页顶部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厂”,左侧使用“”标识,点击“网站首页”项下的“公司简介”,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是久立集团全资投资成立的一家大型不锈钢管生产企业”;(2)点击标题为“S30408不锈钢管|S30403不锈钢管|S32168不锈钢管|S31608不锈钢”(×××.cn)链接,网页顶部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点击“网站首页”项下的“公司简介”,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是久立集团全资投资成立的一家大型不锈钢管生产企业”;“信息内容”栏,标题“浙江大型不锈钢管厂/浙江冷拔不锈钢管厂/久鑫不锈钢管厂”的图片中包含“”标识。2018年6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浙湖华证民字第659号公证书。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久立特材的举报依法对久鑫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久鑫公司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终止与森诚公司的合同关系,退货退款,并将其侵权的商品作为废物予以处理。2018年12月25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久鑫公司的销售假冒“”商标的不锈钢管及上述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时使用“”标识的行为,作出温龙市监处字〔2018〕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二、对当事人的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其他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处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2019年7月8日,久立特材的委托代理人沈伟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操作公证处电脑,1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浙江人才网(×××.com/copany124045.shtml)和龙湾人才网(×××.com/job/com_992360.shtml)网址,均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公司简介中均载明“温州久鑫不锈钢管厂是浙江久立钢管厂在温州不锈钢产业基地扩建的现代化生产企业,是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不锈钢材料一级网络供应单位,中国核电站供应单位”;2.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搜好货(×××.company.html?spm=p201905.vshopindex.topmenu.847be7fa-764a-4611-b102-09f7e20c1768),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企业详细信息”栏显示,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员工人数147人,月产量1500吨,年营业额超过1亿人民币,年出口额500万-1000万元人民币;3.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哈罗不锈钢(×××.com/Home/Store/index.html?id=166)网址,网页顶部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左侧使用“”标识,首页“公司实景”的“详细信息”下的“经营信息”显示,月产量2000.00吨,年营业额35000万,厂房75000平方米,员工人数150人。2019年7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湖南证民字第906号公证书。

2019年7月8日,久立特材的委托代理人沈伟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操作公证处电脑,1.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搜了网51Sole(×××.com/copanyabout.htm)网址,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首页“公司介绍”载明“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原材料由上钢五厂、湖州久立、宝钢、太钢集团等特殊钢企业提供”“详细信息”栏载明品牌名称:上钢五厂、湖州久立、宝钢、太钢集团等;2.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jiuxingt1.com/supply/4031735726.html”网址,显示“浙江中正不锈钢有限公司”,首页“产品中心”中“温州久鑫生产含氮TP316LN不锈钢无缝钢管”的“产品信息”显示“浙江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公司常年以总代理的方式生产,销售和配送:浙江永上、丽水上上、东北特钢、华新丽华、久立特钢、温州宝丰、温州昌盛、山西太钢、宝新、张浦不锈钢管、无缝钢管及各种规格合金钢管。”3.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wujinbxggchang.cn.china.cn/copany-information.html”网址,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首页“公司介绍”下“企业信息查询”栏显示,员工人数51-100人,品牌名称久立特材不锈钢、长鸣不锈钢管、永上不锈钢管,月产量3000吨,年营业额人民币5001万元/年-1亿元/年,年出口额人民币1001万元/年-2000万元/年,厂房面积75000平方米;4.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顺企网“http://product.11467.com/info/5264307.htm”网址,显示“久立不锈钢厂家直供不锈钢无缝圆管304工业精密管”,载明“供应商浙江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产品详细介绍”中含“久立不锈钢厂家直供不锈钢无缝圆管304工业精密管的文档下载:PDF.DOC.TXT”。5.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074ea400102wzeo.html”网址,2016年12月25日发表的标题为“光亮退火管”文章中提到“温州久鑫不锈钢管厂是浙江久立钢管厂在温州不锈钢产业基地扩建的现代化生产企业”;6.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中国制造网”(×××.com/gongying/zhoudabai-DbhmxiSKhwra.html)网址,“产品详情”载明“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原材料由上钢五厂、湖州久立、宝钢、太钢集团等特殊钢企业提供”;7.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中国制造网”(×××.com/)网址,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详细信息”载明“员工人数;5-50人营业额人民币2001万-5000万元,年出口额人民币51万元-100万元”;8.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中国钢管商务港”(×××.com/introduce.php)网址,商务通会员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详细信息”载明“员工人数101-300人,厂房面积35000平方米,年生产/销售数量15000吨,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9.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jiuxingt1.com/supply/4265104466.html”网址,显示“浙江中正不锈钢有限公司”,首页“产品中心”中“304不锈钢焊管重量计算公式久鑫不锈钢焊管圆管厂家”的“产品信息”显示“浙江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总投资1.8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10.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jiuxingt1.com/supply/d_3951476457.html”网址,其中产品“浙江久鑫生产S2205双相不锈钢管”的“详情”中“自成立以来,浙江久鑫不锈钢集团中国区始终保持高速增长势头,库存、销售势头两旺:常年库存数千吨合金材料;国内年销售额达人民币数十亿元,外贸年总出口额近亿美元”;11.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uxiugangguanchang.com/supply/318732741.html”网址,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标题为“不锈钢管化学分析报告不锈钢管盐雾试验报告不锈钢管金相检测报告涡流探伤不锈钢管报告不锈钢换热管生产厂家”产品的“产品参数”显示“年生产量为焊管15000吨,无缝管8000吨,年营业额45000万左右”;“产品详情”中介绍“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不锈钢管年产总量约4000吨”。2019年7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湖华证民字第907号公证书。

2019年7月8日,久立特材的委托代理人沈伟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操作公证处电脑,1.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xgb304.com/html/gsjj.html”网址,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首页“公司简介”载明“管坯来源主要是由上钢五厂、湖州久立集团公司等企业供应”;2.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wbjxggc.com/html/jg/20.htm”网址,显示“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首页“行业应用”中标题为“精密仪表用S31603不锈钢管”的文章中提及“久立先进的生产技术与完善的各种检测”。2019年7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湖南证民字第908号公证书。

2019年7月8日,久立特材的委托代理人沈伟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操作公证处电脑,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www.chinazjrc.com、www.wzlwrc.com的主办单位是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域名www.912688.com的主办单位是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域名www.hellobxg.com的主办单位是翌川公司;网站首页网址×××.com,www.wz304.com,×××.com,www.bxgb304.com,www.310swfg.com,www.tjwjbxg.com,www.51bxgg.com.cn,www.jxbxgc.com的主办单位是久鑫公司。2019年7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湖南证民字第909号公证书。

又查明,原告为本案维权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10万元及公证费3万元。

庭审时,两原告确认除浙江人才网、龙湾人才网、搜了网、新浪微博外上述其他网站已经无法打开或已删除侵权内容。现浙江人才网已无法搜索到相关内容。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第762011号、第784438号、第784437号商标、第858290号商标的相关证明,《商标许可授权协议》,两原告工商信息,相关荣誉证书,侵权举报材料,(2018)浙湖华证民字第659号公证书,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温龙市监处字(2018)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浙湖南证民字第906-909号公证书,久立特材公司年报,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转账汇款凭证、网页信息情况截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久鑫公司是否侵犯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久鑫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前两者成立,久鑫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两原告系第762011号“”商标、第784438号“”商标、第784437号“”商标和第85829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久鑫公司销售假冒“”商标的不锈钢管,构成商标侵权。久鑫公司还在网页宣传时使用“”标识。从图形外观整体进行比对,该标识除去下方的字母部分,与两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该行为亦侵犯了两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久鑫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久鑫公司在多个网站公司介绍中提到“温州久鑫不锈钢管厂是浙江久立钢管厂在温州不锈钢产业基地扩建的现代化生产企业”、“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是湖州久立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投资成立的一家大型不锈钢精密管企业”、“品牌名称久立/久鑫”、“温州久鑫不锈钢管胚来源主要是上钢五厂、湖州久立集团公司等企业供应”、“原材料由上钢五厂、湖州久立、宝钢、太钢集团等特殊钢企业提供”等,虚假宣城其系两原告的关联企业,引人误以为其提供的是两原告的商品、其与两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久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结合两原告的相关诉请,评析如下:

1.关于停止侵权。久鑫公司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宣传中使用与两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停止宣传其与两存在特定联系。现除龙湾人才网、搜了网、新浪微博外上述其他网站已经无法打开或已删除侵权内容,久鑫公司已停止商标侵权,其还应停止目前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而言,即立即删除龙湾人才网、搜了网、新浪微博等网站网页中的侵权内容。

2.关于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两原告主张按照久鑫公司的侵权获利赔偿,其所依据的是被告久鑫公司在各网站上的宣传数据,但上述数据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相互矛盾,明显存在夸大的成分,不能以此作为计算久鑫公司实际侵权获利的依据。两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久鑫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未证明久鑫公司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两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系驰名商标,且“久立”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久鑫公司销售假冒“”商标的不锈钢管的数量及金额;(3)久鑫公司在多个网站使用与两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虚假宣传其与两原告存在特定联系;(4)久鑫公司在因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未发现有新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在网页宣传时不再使用与两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已基本删除其所控制的网站上有关引人误以为是两原告商品或者与两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宣传;(5)两原告为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并进行了公证取证,并支付了相应律师费和公证费,酌情确定久鑫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0000元。

3.关于消除影响。两原告要求久鑫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其《浙江日报》公开就侵权行为向原告消除影响,对此本院认为,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被诉侵权行为对其公司商誉造成损害或降低公众对其社会评价,而且即便造成不利影响,本案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示已足以消除久鑫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影响,故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其网站宣传中停止宣传其与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删除龙湾人才网、搜了网、新浪微博等网站网页中的侵权内容;

二、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0000元;

三、驳回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0元,由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83元,由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12017元。

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温州久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公告费260元,由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陈晶

人民陪审员  徐珊

人民陪审员  王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