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4098号
原告天津浩容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容公司)与被告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园路7号仅是中邮通公司的注册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该地址不是中邮通公司的住所地,被告中邮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根据浩容公司递交的证据及与被告中邮通公司法务王堃的电话笔录,并进行形式审查后得出以下事实:中邮通公司的注册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园路7号,经与被告中邮通公司法务王堃联系,王堃陈述上述地址仅为中邮通公司的注册地,公司自成立起从未在此处经营,经营时的办公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南祖师庵7号,经本院走访,上述注册地址确定无中邮通公司办公场所。原告浩容公司亦未提交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合同管辖法院存在约定的相关证据,其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柳林
法官助理吕娴
书记员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