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3017号
原告:北京铸钰鑫五金销售中心(经营者***,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北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2门住宅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铸钰鑫五金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国***(北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铸钰鑫五金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铸钰鑫五金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铸钰鑫五金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铸钰鑫五金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