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3799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
法定代表人:余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567628528M。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桂华街**。
法定代表人:邓平,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2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共计120101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1367603.62元,执行费160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奕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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