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执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余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X镇X街X段X号X宗不动产。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件受理费75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4.5元,及借款本金8万元和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宝东
审判员  郑 飞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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