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3148号
原告:济源市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吉融国际A座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85C5K74。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州大道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03004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30799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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