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采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117号 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B7GT1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文化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10747W。 法定代表人:于波,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出具保全函,并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一并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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