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003号
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东亭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D栋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东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朋
书 记 员 苏东建